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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  032847231/201411-04828 名  称:  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
生成日期:  2017-03-30 发布机构:  贵池区林业局
组配分类:  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:  
文  号:   语  种:  中文
关 键 词:   内容概述:  
生效日期:   废止日期:  

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

一、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推进依法行政,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 二、本制度所称的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”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。

三、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工作人员。

四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、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。

五、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予以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;

(二)公开内容不真实、弄虚作假的;

(三)对投诉人员打击报复的;

(四)违反法律、法规,泄露国家秘密的;

(五)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。

 六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,按照谁主办、谁负责的原则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:

(一)情节轻微、影响较小的,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;

(二)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,对责任人提出批评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;

(三)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大的,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整改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;构成违纪的,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;造成重大事故的,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

七、实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。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,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,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