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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  556345493/201801-00058 名  称:  清风街道政务公开考核制度(试行)
生成日期:  2017-06-07 发布机构:  清风街道
组配分类:  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:  
文  号:   语  种:  
关 键 词:   内容概述:  
生效日期:   废止日期:  

清风街道政务公开考核制度(试行)

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科室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,增强工作的透明度,建立廉洁高效政府,根据区委、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街道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清风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,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各部门、站所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。

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民主公开、注重实效的原则。

第四条 政务公开检查考核的标准是:工作机制完善,责任明确;公开内容及时、效率提高;公开内容齐全,重点突出;工作制度健全,管理规范;工作成效显著,群众满意。

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:

1、组织领导。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,明确工作责任,制定实施方案、年度计划,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视程度。

2、制度建设。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。不断完善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》、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》等制度,并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,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。

4、公开内容。公开内容规范、齐全,重点突出,将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区别开来,公开内容及时更换。

5、公开形式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开,设立政务公开栏,利用网站、新闻媒体、召开会议、相关人员培训、印发公开资料等形式公开。

6、监督措施。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,设立意见箱、投诉电话、邮箱和意见登记簿,建立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。

7、工作成效。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,办事效率得到提高,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的制约监督,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,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,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程度高等。

第六条 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。平时考核随机进行,每年不少于一次。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。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等次。

第七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部门实行责任追究。

第八条 本办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